都是同性戀惹的禍?── 所多瑪和蛾摩拉因何被審判?
引言
傳統教會經常引用創世記第十九章來反對同性戀,他們稱所多瑪和蛾摩拉被天火焚城是因同性戀所致,然而該段經只交代他們的「罪惡甚重」,但究竟那些罪惡是否指同性性行為?經文本身並沒有交代,而整本新舊聖經就只有猶大書有對此事作出解釋,故本文會從猶大書分析所多瑪和蛾摩拉被滅的因由…
「至於那些不守本位、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主用鎖鏈把他們永遠拘留在黑暗裏,等候大日子的審判。同樣,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鎮的人也跟着他們一樣犯淫亂,隨從逆性的情慾,以致遭受永不熄滅之火的懲罰,作為眾人的鑒戒。」(猶6-7)《聖經和合本修訂版》
本段經文引述創十九1-11的記載,所多瑪人要求羅得交出家中作客的兩位具有男性形像的天使,要與他們交合,最後招致耶和華以天火毀滅所多瑪和蛾摩拉。有人認為經文中「逆性的情慾」就是指同性性行為,但這是否聖經作者之意?
「逆性的情慾」(σαρκὸς ἑτέρας)之意
「逆性的情慾」譯自兩個希臘字:「逆性的」譯自ἑτέρας(ἕτερος的陰性單數所有格),意為「另類的」;「情慾」譯自σαρκὸς(σάρξ的陰性單數所有格),意為「肉體」。因此,「逆性的情慾」原文直譯就是「另類的肉體」,這個意思在早期的英文譯本中反映出來,如KJV和ASV的翻譯比較貼近原意,譯作「strange flesh」,可是後期的譯本因加入了譯者的意思而產生變化,下表列出不同時期的中英翻譯,以作比較:
聖經譯本 | 出版年份 | σαρκὸς ἑτέρας 的翻譯 |
和合本 | 1919 | 逆性的情慾 |
思高聖經 | 1968 | 逆性的肉慾 |
呂振中譯本 | 1970 | 逆性的肉慾 |
現代中文譯本 | 1979 | 反自然的性慾 |
聖經新譯本 | 1992 | 反常的情慾 |
新漢語譯本 | 2010 | 另類的肉慾 |
和合本修訂版 | 2010 | 逆性的情慾 |
KJV | 1611 | strange flesh |
ASV | 1901 | strange flesh |
RSV | 1946 | unnatural lust |
JB | 1966 | equally unnatural |
NASB | 1977 | strange flesh |
NJB | 1985 | unnatural lusts |
NRSV | 1989 | unnatural lust |
NIV | 1989 | sexual immorality and perversion |
GNT | 1992 | sexual immorality and perversion |
NET | 1996 | unnatural desire |
ESV | 2001 | unnatural desire |
事實上,ἕτερος並沒有「逆性」之意,此字在聖經裡出現99次,大多譯作「別的」(如太十五30;路八3;羅十三:9;林後十一:4等),惟獨這段經文作此翻譯,這翻譯使某些人聯想到同性性行為,但卻非原文之意。
在希臘文中,有兩個字形容與自己有別的個體: ἄλλος和ἕτερος。前者指同類別中的另一個體,例如耶穌應許派「另一位」保惠師(約十四16);後者即指不同類別的另一個體,例如保羅驚訝加拉太人隨從了「別的」福音(加一6-7)[1]。故此,本段經文論到所多瑪和蛾摩拉人尋求「另類的肉體」是指他們尋求與自己身體有別的肉體關係。
關鍵字:「同樣」(ὡς)
要理解「尋求與自己身體有別的肉體關係」的意思,關鍵在「同樣」(ὡς)一字,這字把第6節和第7節所提及的兩件事串連起來:第6節論到有不守本位的天使離開自己的住處,這反映創世記第六章描述,上帝的兒子們因看見地上女子美貌[2],隨意娶來為妻,生下了巨人[3],這事觸怒了耶和華以洪水審判全地。接下來,第7節便論到所多瑪和蛾摩拉人的罪行,根據創世記,他們要交合的對象是天使(創十九1)。由此可見,他們所行的事與大洪水前天使所行的具有相同性質:
天使與地上的女子(人類)交合 => 同樣地 <= 所多瑪和蛾摩拉人(人類)要與天使交合
故此,猶6-7並非論及同性性行為,而是論及人類與天使交合。這解釋正符合「另類的肉體」之意,就是所多瑪、蛾摩拉人要尋求與他們與自己身體有別的肉體關係,跟大洪水前天使所作的一樣。
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行
聖經只有三處提及所多瑪和蛾摩拉人的罪行,但每次列舉的均有不同:猶大書指他們犯了姦淫、尋求與自己身體有別的肉體關係;結十六49指他們驕傲、沒有扶持困苦和貧窮的人;太十13,14暗示他們惡待旅客。
至於創十九1-25,經文只描述事發的的經過,並沒有明言他們犯了甚麼罪,傳統教會普遍認為他們的罪是同性性行為[4],然而這是混淆了性暴力與同性性行為:所多瑪人要求與天使交合的舉動是一種性暴力,假若天使以女性的形像顯現,所多瑪人所犯的罪之性質仍然沒變[5]。我們不能基於這暴行涉及同性性行為,便推斷這行為本身是罪;正如我們不能基於大衛曾佔有烏利亞之妻(撒下十一1-4)、暗嫩強姦了妹妹他瑪(撒下十三1-22)因涉及異性性行為,便推斷異性性行為本身是罪。
羅得寧願交出女兒的原因
有人主張同性的性罪行比異性的性罪行更邪惡,理由是羅得寧願交出他的女兒也不願交出天使。可是羅得之所以如此行,並非由於天使是男性,而是由於他們是作客的:
「看哪,我有兩個女兒,還沒有親近過男人,讓我領她們出來給你們,就照你們看為好的對待她們吧!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請不要向他們做這事。」(創十九8)
在古代近東的文化裡,接待客旅是非常重要的事,家中主人有責任保護客人的安全並給予他們有利的優先權[6],再加上當時女性地位卑微,妻、妾或女兒由男主人家所管轄[7],故羅得寧願犧牲自己的女兒也要確保作客的天使的安全(另參士十九22-24)。
小結
猶大書指出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乃在於尋求與自己身體有別的肉體關係,就是要與天使交合,跟大洪水前天使與地上的女子交合一樣,並非指同性性行為;另一方面,其他經卷論及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狀均沒有一項是同性性行為;創十九1-25所描述的是一項性暴力事件,而羅得寧願交出女兒的原因是那兩個天使是作客的,與同性性行為無關。
故此傳統教會把所多瑪和蛾摩拉被滅跟同性戀扯上關係,是缺乏聖經基礎的。
[1] Richard C. Trench, Synonyms of the New Testament, Cosimo Classics, 2007, p.357.(網上版可參:http://www.blueletterbible.org/lang/trench/section.cfm?sectionID=95)
[2] 雖然創世記並沒有明言「上帝的兒子們」是天使,但猶太古文獻《以諾一書》六1,2指他們就是天使:「人類的孩子在這段時間不斷地繁殖,人類的女兒變得美麗悅目。天堂的天使看到了,並迷戀上她們,然後跟其他的天使說:來!我們在人類的女兒中選擇我們的妻子,為我們生兒育女!」。特別注意的是,引用《以諾一書》是猶大書的特色,例如作者提到主用鎖鏈把他們永遠拘留在黑暗裏,就是來自《以諾一書》十10-13:「那些墮落天使想得到永恆生命的要求不被准許…神對大天使米迦勒說:『去,綁定西姆扎斯和參與玷污人類女兒的同夥…在審判日子裡,他們須被丟進火之深淵:並折磨和監禁在其中,直到永遠。』」。猶14,15更是直接引用《以諾一書》一章9節:「看哪!他會與數以萬計的天使一起降臨,審判一切及銷毀所有惡人,所有對神不敬的肉體都被判有罪,所有惡人犯下的罪都會被清算。」。
[3] 可參馮國泰、李湯馬著,梁海倫譯,《彼得前後書.猶大書研經導讀》,天道,2012,p.218。曾立華,《彼得前後書、猶大書─亂世驚情中的持守》,天道,2008,p.206。路卡斯,《聖經信息系列—彼得後書、猶大書》,校園書房出版社,2002,p.265。
[4] 吳主光,〈回應宣道會對同性戀議題的立場〉,時代論壇,2013。
[5] 雖然強姦男性和強姦女性都是性暴力,但前者在當時會被視為更大罪,這個從後期的摩西律法反映出來。按申命記二十二章,若有男子強姦了沒有許配人的少女,懲罰是賠五十銀子給女子的父親,並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但若男子強姦了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即處以死刑。這顯示強姦女人本身的罪不致於死,但強姦女人而附帶侵害另一男人的性權即要處死,按此推斷,強姦男人即是直接侵害他的性權,其罪更重。故此,強姦男人之所以比強姦女人被視為更大罪,並非由於同性性行為,而是由於當時社會男女之間性權的不平等所致。
[6] Robert C. Stallman, Divine Hospitality in the Pentateuch: A Metaphorical Perspective on God as Host,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to the Faculty of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 1999, p.118
[7] Erhard S. Gerstenberger, Women in Old Testament Legal Procedures, Lectiodifficilior, 2005, 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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