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領袖為何濫權?
不同學科對權力,有各自不同的定義與理解。從領導學視野來理解,美國領導學中心認為:「領導是一個流程,達致影響了別人的行為」(Paul Beasley-Murray, Power for God Sake: Power and Abuse in the Local Church, 109),其中涉及權力的運用,促使跟隨者服從。
本質上,權力是中性,有其兩面性;傅士德(Richard J Foster)於《基督徒看權勢》理解權力有創造性,也有破壞性。權力是影響,正面是啟發與引導其他人一起創造新的可能性,負面則是控制別人思想與行為的能力。從這個角度看,信仰群體內成員,不論牧師、長執、信徒等,受薪或義務,均為權力比重不一的持分者。
領袖的濫權,就是有人不知不覺「扮演」(play)了創造主的角色與位置,個人為著成就天國偉業,不當地運用力量,要求信徒不可異議,只要順服,跟從領袖的指揮。濫權不是異象或目標出了問題,乃是手段出了問題,這些權力的誤用就帶來人性與關係的剝削,甚至是對個人或群體造成嚴重的傷害。
濫權現象一向發生於宗教組織之內,任何堂會、機構、神學院與差會等,皆沒有自動免疫力來應對權力的試探。我們要承認濫權的真實危險,教牧與信徒要對權力有整全的理解,方能減少領袖的濫權。
為何教會領袖濫權?筆者粗略整理有三大因素:領袖性格障礙、追求權力崇拜與權力結構文化。
領袖性格障礙
心理治療師 Len Sperry 於 Ministry and Community: Recognizing, Healing and Preventing Ministry Impairment 指出若干領袖的「性格障礙」(personality disorder),如自戀、偏執、強制、消極攻擊等,再配合堂會結構的發展階段,就會造成「職事的損害」(ministry impairment),對群體帶來困擾與傷害。
不少性騷擾個案反映,越是價值保守的信仰群體,因其重視聖潔生活,強調與世俗對立,往往造成縱容領袖濫權的土壤。華人教會的文化,對牧者的尊崇,家醜不外揚的心態,極易成為濫權的溫床。
追求權力崇拜
除了領袖個人性格的陰暗,另一重要因素就是福音信仰教會對權力崇拜的傾斜。當堂會特別注重「出席人數」(Attendance)、「堂會購置的物業」(Buildings)與「流動現金」(Cash),這三個指標構成所謂「成功教會的ABC」。教會領袖常常以可量度的業績等同成功,堂會越大便越能榮耀神,我們自然陷於崇拜「權力」的試探。
基斯韋特(Chris Wright)於第三屆洛桑世界福音大會中,發表〈偶像崇拜…是普世宣教的最大障礙〉嚴厲批判教會領袖的偶像崇拜,正是:權利和驕傲、聲望和成功、以及財富和貪婪。他指出:「有許多福音派領袖熱衷於自己在基督教會中的地位和權利,在此過程中變得不順服基督。他們崇拜聲望,因此誇大或虛報資料來使自己看來起更成功。他們就像以前的假先知,謊稱自己替上帝發言,實際上卻是為自己的利益行事。」
神學工作者麥格夫(Alister McGrath)於《福音派與基督教的未來》,一方面肯定福音信仰教會於全球有可觀的發展,另一方面則憂慮福音派的陰暗面,就是會眾對領袖的「福音派名人崇拜」(Evangelical Personality Cult)。
華人教會文化長期崇拜權力,「名牧」與「品牌」成為我們不斷追逐的權力遊戲。當若干「品牌」失掉吸引力,就會有新「品牌」作取代,不同年代吹襲一波又一波的熱潮,教會領袖仍然樂此不疲,直到會眾感到疲於奔命。Neil Postman的「娛樂至死」,放在我們場景,便是「聚會至死」。正因為我們崇拜權力,我們不能接受教會領袖會偶然犯錯,教會領袖必定是聖賢無過;還不曾理性討論功過,就有領袖的「粉絲」們撲出來「護主」。
權力結構文化
另一重要因素,就是地方堂會作為權力結構。從實際運作看,領導層(執事會、同工會等)的權力結構必然大於其成員。當身體系統中有部分器官出了問題,正常處理是接受診斷與治療。這是正常功能健全的家庭,會採取的途徑,但對功能失調的家庭,掩飾與否定問題卻是常態。
「房間裡的大象」(elephant in the room)是明顯可見,但群體中人「裝作看不見,不說穿,不討論」,這便形塑了李怡於〈世道人生:沉默〉評論的「合謀性沉默」(《蘋果日報》,2019年3月26日。)
教會權力的結構文化,無論是宗派或地方堂會,掌權者不自覺地事事皆要控制,不嚴加控制就不能安心。尼布爾理解墮落的人性帶來不安,人愈要用力控制其命運與周圍環境,於是「用力過度」就帶來群體內的關係剝削。信徒原來歸信基督,只為個人靈性需要,歸屬教會,只為了生命成長;但曾幾何時教會要「控制」我私人領域愈來愈多。為何宗派與堂會要就社會課題常常看待我為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士要提供指引與立場?筆者認為宗派與堂會只能就教義與教制有其話語權,至於社會課題則可免得免了!當教會充斥「大佬文化」,一人或一少撮人話事,不容異見,於是權力結構文化走向封閉,任何善意批評被解讀為惡意攻擊。
每當組織內部發生性騷擾、挪用公款、人事紛爭等醜聞,極大多數是以「顧全大局」、「維護聲譽」、「大事化小」,把事件「模糊化」,於是投訴者淪為滋事者。體制領導層明明出了問題,然而組織內員工為求明哲保身,不敢說出真相,更不用提要向受害者認錯與道歉!
那些濫權領袖,長期不受約制行使權力,毋須向所屬組織問責。有些圈子,領袖自視為神人,振振有詞宣稱只向上帝負責,強調其屬靈權柄,不容任何人過問與挑戰。獨立堂會,少了上面的宗派規管,這些領袖更容易出現濫權。
Diane Langberg(長期輔導性侵受害者)指出「性侵犯需要欺騙與濫權方能成事。」濫權領袖首先會「自欺」(self-deception),然後會用盡心思誘騙受害者。當領袖於職事壓力中,感到焦慮不安、懼怕與軟弱時,容易出現的試探,就是用權不當。Langberg認為任何時候某位領袖只求達到一己目的來運用權力,這便是濫權的開始。一位手執權力的牧師,面對著智障姊妹;一位傳道人面對著一位年輕姊妹,有權者以弱者作為「點心」。吃羊的牧者,肯定是濫權失職的牧者(結卅四1-10)。
再加上華人教會盛行「好人文化」(nice guy culture),有些牧者是「討人喜歡的牧者」(people-pleasing pastors),間接助長了若干領袖的濫權。不對等的權力結構文化,容易使教牧、長執與信徒均成為濫權的加害者與受害者。
信徒甘於任由領袖控制,不斷助長這些領袖的權力伸延,結果愈多息事寧人的好信徒(或好教牧),變相就縱容更多濫權教牧與長執。一人或一少撮人即或做錯了決定,全體因而要承受巨大損失;組織內沒有人敢要求問責,而濫權的領袖從來不用道歉與問責。甚至我們尚未了解真相之前,「好人文化」只會責怪那些要求查明實情的人士,「你們為何不能寬恕體諒那些濫權者?」
(這是筆者於4月12日建道神學院主辦「塑造香港教會前景會議」之「教會內部權力與張力」分享部分內容,現重新整理而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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