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會被「控告」帶來的反思

圖片轉自theprovince.com
最近從神學院老師的FB傳來一段新聞,一段加拿大教會的消息,題為"Vancouver pastor awarded $84,520 for ‘insensitive’ dismissal"(中文意思約為「一溫哥華牧師因’不恰當’遭解僱而獲償84,520圓」-參The Province)。而同一段新聞也有在這裏引述過(參信仰百川)。
雖然加拿大的法庭已作出判決,並作出來相關的決定,但由於是court case,所以不應直接對事件內容作出太多評論,本文只會就著這事引發的一些其他消息,在信仰層面作出一些反思,盼望讓自己讓教會從這些思考中帶來成長。再者,本著「不應審判」的大原則,我認為我們這些局外人並不會掌握全面的圖畫,所以對事情也不太能作出合適的判斷。但在網上找了一些資料,似乎為這事提供了 一些不同角度的看法,若有感動,可以詳閱。(參https://truthinvancouver.wordpress.com/;http://actsofvcbc.com/)
這事情是一件教會「人事」事件,最後在法庭解決。第一個關乎信仰的問題,最直接的就是如何詮釋林前六章1~8節:
1 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
2 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嗎?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嗎?
3 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嗎?何況今生的事呢?
4 既是這樣,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嗎?
5 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恥。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們的事嗎?
6 你們竟是弟兄與弟兄告狀,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
7 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甚麼不情願受欺呢?為甚麼不情願吃虧呢?
8 你們倒是欺壓人、虧負人,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
提出訴訟的是有多年牧養經驗的牧師,更是教會的「主任牧師」,所以我相信必然會熟識這段保羅的教導,在明白這段經文的教導後再作出這樣的行動。 然而,在「字面」(literal meaning)的理解中,相信普遍信徒,甚至是從華人教會的傳統教導,教會內的「彼此相爭」,按這段保羅的教導,是不應該在教會外解決的,因經文有以下 說法:
- 第1節以「修辭式問題」(rhetoric question)帶出保羅的教導,這問題的答案是顯然易見的–要在聖徒面前求審,不應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
- 第2節繼續以「修辭式問題」指出,教會配審判這最小的事。
- 第4節繼續以「修辭式問題」指出,審判不應讓「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
- 第5節繼續以「修辭式問題」指出,教會內有「智慧人」能審判弟兄們的事。
- 第6節保羅直接說出,告狀要告在信主的人面前。
- 第7節保羅直接指出,彼此告狀是錯事,因為信徒應該情願受欺,情願受虧。
或者,當以上經文有別樣的詮釋時,就能對今天將教會的相爭帶到法庭去解決作出別樣的理解。
最直接的可能性,就是將保羅在林前這段教導視為「處境性」(contextual),是因保羅面對當時獨特的問題而作出的「處境性教導」,是「獨特的」(particular),而非一個「普遍的」(general)的教導。所以,並不適用於今天。
第二,因著經文出現大量的「修辭式問題」,這會為經文詮釋帶來了框架(framework),認為保羅在其問題中已預設了答案,所以這些問題成為了直接教導。然而,若這並非「修辭式問題」,而是一個提供option的問題時,其經文詮釋就可以完全不同–當答案乎合那些問題時,我們就可以按經而行。若以這詮釋方法,只要合乎以下條件,教會內部的「相爭」,今天就能(或應)在法庭解決了:
- 教會外的人,機構,並非「不義的人」,而是「義」的。
- 這不是教會內「最小的事」,而是「大事」。教會並「不配」審判這事。
- 教會外的人,機構,並非「教會輕看」的,而是教會「看重」的。
- 教會內並沒有「智慧人」可以審判這事;又或是,這並非「弟兄們」的事,而是涉及那些本要在教會內作審判的人自身的事。
- 第6節所指的,是假設了所有教會外的都並非「信主的人」,但這假設並不一定成立,今天作法官的,相信也有是「信主的人」。
- 第7節所指責的,是關乎動機的問題:若是因著自身「虧損」,是不當的。若是為著「公義」的問題,就可以作。
以上只是我非常粗略的,從另一角度的「詮釋」,當然,這還有很多不同的可能性。釋經之妙,就是常常可能出錯,要在信仰群體中彼此尋求,一步一步的去接近真理。
另一個「反思」,是因著這事,加拿大某些機構(應該不是基督教機構,而是法律和與「人事管理」有關的機構),在網上也有報導,並以其「專業」作出的一些看法和提醒。我覺得這些看法也可以為信仰帶來一些亮光。
其中一個機構是”British Columbia Employer Advisor”,在其網頁上有一篇題為”BC Supreme Court Declines to Defer to Baptist Church“, 其中的內容指出當事教會曾以這是一件「本質上教會的事」(intrinsically ecclesiastical in nature),所以對其「屬靈領袖」(spiritual leader)的去留,法庭只是要確保這事以「公義原則」 (principles of natural justice)進行就成,除此之外,法庭應沒有管轄權( jurisdiction)。[原文是:” The VCBC submits that a church’s removal of its spiritual leader is intrinsically ecclesiastical in nature. It follows, the church argues, that this is an ecclesiastical issue over which the court has no jurisdiction other than to ensure that the church has procee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justice.”]。
然而這要求被駁回,原因是:「因為教會有權選擇、控制、並解僱其主任牧師,所以法庭按普通法認為主任牧師為教會的僱員,雖然,這是一件”聖職人員對教會的索償”」(“Because the VCBC had the power to select, control, and dismiss Rev. Kong as Senior Pastor, the court found he was a common law employee, notwithstanding he was a “a clergyman claiming against a church””)。
因此,這機構向「僱主」作出提醒:「當僱主(在我們的場景–教會),在過去依賴內部制度解決「僱員」紛爭的方法,應該「停一停、諗一諗」,這有可能 帶來不可預見的法律後果」(In light of recent judicial decisions in this vein, employers that have in the past relied on intern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with respect to “employees” should pause and consider potentially unforeseen legal consequences)。
另一個機構網頁HRMOnline也有相似的報導。
基督教外的機構,道出了在現今的制度之下,「教會」與「教牧」的關係如何,也道出了「牧者」(或其他全職事奉同工)在教會內的身份的問題。教外如此看,教會內又如何看呢?
無論如何,這事已由法庭作出了判決,盼望事情在成為過去的同時,傷口能復元。更重要的,是當我們面對這些風浪的時候,能看見主耶穌基督作為教會的頭,對我們所作出的教導,讓教會從中得著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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